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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印包企业注意啦!新《固废法》实施后,多地开出罚单,究竟有何违法行为?

作者: admin 发布于: 2020-09-17 文字: 【】【】【

2020年9月1日,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正式实施。多地执法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开出罚单。一起看看这些企业究竟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9月1日,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执法局二中队对浏河镇新塘管理区某喷涂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这家企业主要生产喷涂塑胶制品,有环保手续,喷涂过程中的废气经水喷淋+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这家企业的废气设施正常运行,但危废仓库内部分废漆渣(存放于油漆桶内)和废活性炭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执法人员表示,这家公司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苏州市太仓生态环境执法局当即立案调查。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面临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1日,新固废法正式实施第一天,泰州生态环境局对兴化市某特钢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检查,并对其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开出全市首张新固废法应用罚单。

经查,该特钢有限公司熔炼车间除尘设施收集的除尘灰为危险废物,但该公司未将其纳入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也未如实记录该危险废物批次、数量等信息,违反了新固废法相关规定,泰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局立即立案调查,现场取证。9月2日下午,《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该公司。

9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如东县新店镇的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固废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液、漆渣、废活性炭产生,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着废包装桶,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网上申报,危废仓库和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包装桶也都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以10-100万幅度范围内的罚款。经过案审会讨论,决定实施处罚,下达处罚告知,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整,合计24万元。

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固体废物收集公司时发现,大概60吨左右多种危废堆放在车间里,但均未张贴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经过缜密调查和全面取证,当天就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公司做出了罚款14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设置危废识别标志。

9月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二科联同松山湖、大朗、大岭山、石排、茶山等5个地方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松山湖南部及周边区域排查整理出的20家问题企业进行交叉检查。

经现场核实,发现共有8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均在现场做好笔录,待进一步立案查处。其中,汇利正(东莞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有玻璃切割、清洗、抛光打磨、丝印、烘烤等工序。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使用抛光打磨机、精雕机、超声波清洗线进行生产,并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水经水槽和压渣机后循环使用,但部分废水泄漏。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取样监测。

现场检查还发现,该单位未设立危废储存间,丝印工序产生的废油墨罐、废边角料存储不规范,随意放置在车间的桌子上,未贴相关标识。产生的废渣随意放置在车间走廊,未贴相关标识。针对上述涉固废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已对该单位进行查封处理。

新《固废法》实施多日,已然查处诸多违法行为。那么印刷包装企业的情况又怎样呢?

2020年9月4日,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市中元包装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电子产品、包装基材等包装产品的生产销售,有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塑膜等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制袋工段、复合工段、切割工段正在生产,印刷工段未生产,生产车间密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厂区内设置了危废贮存场所一处,印刷工段产生的废油墨桶、复合工段产生的废胶黏剂桶贮存在危废贮存场所。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危废贮存场所以及内部存放的废油墨桶、废胶黏剂桶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公司违反了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按照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严固废法已落地,印刷包装企业要注意啦!诸多案例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那么,重点来了,现在哪些违法行为涉及罚款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来源:必胜印刷网